徐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容环卫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科学饮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市容环卫部门举报和投诉。
市容环卫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第十条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一体化管理。
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餐饮服务便民疏导点设立者应当与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应当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统筹解决措施,给予适当补贴。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者、餐饮服务便民疏导点设立者,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餐饮服务便民疏导点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运输,做到日产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