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哪个部门执行
是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部门来执行的。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以强制其履行义务。
一、强制执行的申请与受理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后,将受理该申请,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二、强制执行的措施
为了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
2.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获取现金用于履行义务;
3.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出境等行为,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4.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三、强制执行的程序与监督
强制执行程序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依法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执行权的滥用。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执行的效力与后果
强制执行措施一旦实施,将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参与经济活动等。
综上所述:
强制执行是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部门来执行的,旨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