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洋管理有关的法律
加拿大是一个海洋大国。其海洋资源立法有悠久的历史,早在1868年,加拿大就制定颁布了第一部《渔业法》,1869年又通过了《沿海渔业保护法》,这两部法律至今仍然是加拿大渔业管理的法律基础。不过由于特殊的政治历史背景,使得加拿大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海洋法律。1996年12月加拿大通过了自己本国的《海洋法》,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各沿海国的权利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具体化,以适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新的海洋形势的发展,形成新的海洋战略和政策,最大限度享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带给沿海国的利益。加拿大于1997年颁布并实施了《海洋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综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国家。《海洋法》确立了渔业与海洋部为管理和协调全国海洋事物的牵头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海洋管理工作,并指明了加拿大未来海洋战略发展的方向,为做好加拿大海洋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该法授权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长负责组织领导并督促《加拿大海洋战略》的制定工作。
目前,加拿大已经颁布的其他海洋管理法律和法规有:《渔业法》、《沿海渔业保护法》、《领海和渔区法》、《大西洋渔业管理区规定》、《太平洋渔业管理规定》、《沿海省份渔业管理规定》、《200海里专属渔区法》、《北冰洋管理法》、《大陆架法》、《海洋倾废法》、《加拿大航海法》、《防止油类污染法》等。各省也在允许的领域内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上述法律内容广泛,涵盖了海洋资源及产业管理等各个方面,如《渔业法》详细规定了鲑鱼、龙虾、海豹捕杀以及鱼道建造、生产资料报告和渔船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此外,加拿大还签署了一些与海洋资源及产业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统一完整的加拿大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