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如何理解,举个例子
如你和你父亲是父子关系,这种关系产生了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例如父亲享有子女的监护权,也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父子关系是法律保护的,但父子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只有当外力破坏这种父子关系时,法律规范介入调整,才会成为法律关系。如未成年子女被拐卖,刑法会介入。
概括来说,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中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同。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主体能做和应该做的行为,并不是现实行为,是在假定某种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设定主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并不表明主体实际已经有了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的,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已经发生,从而使主体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可能性的领域,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
同时,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针对同一类人、同类行为的,凡是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具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都享有同一类权利并承担同一类义务。而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情况、主体、权利与义务及其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具体的。
因此,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具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