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其专有性表现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第四,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2?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另一种重要的特征,所谓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时间性是知识产权异于物权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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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xw/20090318/1018488_1.html

总结之后:

(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2)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3)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