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送达方式有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应当是在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自己进行直接送达有困难;进行委托的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在程序上,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接受委托的法院将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视为委托法院进行了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五)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公告后受送达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内容,但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

法律客观:

一、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是什么广义的电子送达,包括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发送给受送达人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所指的电子送达仅指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邮件将诉讼文书发送到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专用邮箱的送达方式。二、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13年1月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三、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如何电子送达方式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产生法律效力。电子邮件到达邮箱时间即为送达时间,系统将会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返回案件管理系统。注意:1.法院在发送邮件同时向受送达人手机号码发送相关短信提示信息。在诉讼期间,如果停用或变更手机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否则导致无法送达或者送达不及时后果自负。2.根据法律规定,电子送达必须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但在实践中适用电子送达优先原则。受送达人为非自然人或律师代理的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不同意应有正当的理由,也可以采用传统送达方式。设置“正当理由”这个“门坎”,主要是为防止不诚信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如提交上诉状递交减免缓上诉费的申请,然后玩失踪。3.电子送达以代理人的邮箱地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同时必须填写当事人本人的作为备选地址。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代理人邮箱地址,也可以提出要求法院同时向两个邮箱同时发送诉讼文书,和代理人一起同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