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到期后

法律主观:

一、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什么融资租赁是企业资产与金融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民法典》(2021.1.1生效)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目前,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尚未真正形成,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不通畅,银行贷款受制于信贷额度、行业政策等诸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业务为处于转型时期的企业融资和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财务报表提供了新的选择。同时,由于其类似于抵押贷款,能够使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偏爱。因此,售后回租成为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常见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就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售后回租模式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本文结合最高院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进行一个简要的法律分析。融资租赁虽然同时包含了融资的性质以及租赁的性质,但它一方面区别于传统的融资关系,另一方面亦区别于传统的租赁关系。对此,学者们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性质的界定曾经保留着几种完全相异的主张。支持者较多的主张包括特殊租赁说、附条件分期买卖说、借款交易说、动产担保说、独立交易说等,每种主张皆有其各自的理由,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早期争议不断。独立交易说是目前被普遍采纳的主张,其主张现代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依据市场所需基于传统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发展而来的,系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两类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的一种独立、新型、自为一类的三边交易关系。二、融资是什么意思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金融知识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调控、金融监管。三、融资融券如何交易(一)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二)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三)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