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常识的内容选读

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早在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就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又颁布了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为更好地贯彻《条例》,国家旅游局又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旅行社的概念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许可经营行业。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所规定的条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2.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并接待旅游者。招徕,是指旅行社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国内外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招徕旅游者的工作;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据与旅游者达成的协议,为其安排行、游、购、食、宿、娱等,并提供导游服务。

3.旅行社是有营利目的的企业。旅行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的过程中,应依法对自己的经营状况的好坏承担经济责任,享受经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