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邮戳,有没有指定用什么快递公司具有法律效应?挂号信是否具有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最高法指定的是中国邮政的法院专递,比较贵,好像是40元,当然也有的地方尝试用其他快递,但出现了丢件现象,所以现在普遍是用法院专递。理论上来说选择哪个快递公司是没区别的,因为最终的目的都一样,就是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2.挂号信途中适用时效中止。民诉法上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此处的“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在邮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确定诉讼文书交邮的时间,通常是以邮寄地邮局所盖的邮戳上的时间为准。比如12月26号过期,邮寄地邮戳为12月25号,即使是12月28号送达也不算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