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代签传票,但找不到被告可以送回法院吗?

1、如果是被告的同住成年家人,就不可以将传票送回法院,如果虽然是家人,但并不同住,那么就可以将传票送回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就是说,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有代为签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如果是同住的成年家人代签的传票,就不能退回法院。因此,是否是同住就成了本案的重要事实。同住应该是指经常性的在一起***同居住、生活。比如说如果被告已经外出一年以上没有回家,那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同住。

3、找不到被告不是将传票送回法院的正当理由。

4、如果是同住成年家属,即是同住成年家庭成员,不签收传票也是没有用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