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3、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概念: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2、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制定与实施:

1、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2、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综上所述,地方性法规在宪法中的地位和效力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省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