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常考的原则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1.谁要独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各自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独立。

2.独立于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中,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不等于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仍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3.独立前提: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4.独立特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者检察员。只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而检察院独立只有外部独立。这是因为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单个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均无权干涉。而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检察院作出指示、命令,所以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监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

2.互相配合: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3.互相制约: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