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规制包括

公***规制包括内容如下:

按照政策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公***规制一般可以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两个部分。

间接规制以形成并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目的,主要由司法机关通过反垄断法、民法、商法等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实行制约,并不直接介入经济主体的决策。

直接规制则是为了克服自然垄断、外溢性、信息不对称、市场公害等市场失效现象,一般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介入经济主体的决策而实施的干预行为。

根据其活动领域的不同,直接规制又可以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两大部分。

在经济性规制中,公***部门通过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服务质量以及投资、财务会计等活动进行规制,对企业等经济利益主体的决策实施强制性约束。

社会性规制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为目的,规制部门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

制定公***规制的原因

1.自然垄断——公***规制存在的首要原因

在自然垄断领域,虽然垄断的市场结构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但是,垄断仍然会对效率和公平产生负面影响。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进行规制,一方面可以减少资源浪费和过度的市场进入,在技术经济上达到效率。另一方面,通过价格规制和其他规制手段,可以防止形成垄断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抑制垄断弊端的产生。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可能导致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不能实现最优;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对这些行业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缺乏了解,一旦企业发生问题,消费者将会蒙受损失。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消费者缺乏对这些企业进行甄别的足够信息,一家企业的问题也可能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整个行业的灾难。有必要由公***部门从一开始就对这些行业的进入和具体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以解决信息不对称。

3.外溢性

由于产权的不明确以及存在交易成本等原因,很多情况下,市场本身并不能有效解决外溢性问题。由公***部门进行干预,就可能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

4.有益品

社会偏好和分配中的“家长制”可以看作有益品的两个典型例子。

在现实的市场中,由于某些普遍接受的社会价值观念(“社会偏好”)的存在,有些物品,例如毒品被视作“无价值商品”。这种物品难以在市场上正常交易,社会价值成为抑制个人选择的因素。

此外,有时在分配中存在某种“家长制”,为了接受者的利益,有些偏好被强加给接受者,例如强制性义务教育、强制性保险计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