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我总觉得国家应该单独颁布一部见义勇为法。有必要吗?
一、《民法总则》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民法总则》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是指在发生突发事件及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紧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