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有哪些逃债的方式,企业逃债的法律责任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或增或减)、财产占有变化、股权情况变化三种,因改革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只在于:
(1)债务人的财产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债权效力之下,分割后则变成特定的财产针对特定份额的债权。
(2)改制企业自行确定的债务承担人如果履行能力较强的,法院出于推动企业改制的目的,往往倾向于认可这种确定。所以,从总体上,企业改制是逃避不了债务的,造成改制逃债现象的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债权人未充分行使债权。
二、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为: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6.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7.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三、个人逃债。
个体债务人逃避债务是越来越突出的一种逃债现象,主要方式有:
1.主体消失,即债务人下落不明。
2.基本生活保障抗辩。即债务人在借债后财产迅速减少,只保留维持生活必须的少量财产,而这部分财产是豁免于强制执行的。
3.法律规避。指那些将夫妻债务或家庭债务转换成个人债务的作法。
四、转移资产逃债。
五、抵债逃债。
六、诉讼逃债。
七、政策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