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权转让是否经过旅游公司同意?

必须经过旅游公司同意。

原因如下:

涉及到如:门票实名制、保险实名制、往返交通、客人联系方式、行程中住宿安排等等。

旅游权转让与其他一样,必须当事双方知晓。如转让产生额外开支,需由转让或被转让方承担,旅游公司不负责。如已买的保险、已购的往返到交通的退票订票等费用。

参考资料案例如下:

案例简介

马先生到旅行社报名参团旅游,旅游团款已经交纳,旅游合同也已经签订。就在马先生等着按时出团时,马先生的母亲突然病重,无法按照约定参加旅游,只能准备取消旅游行程。旅行社建议马先生请另外人员参加团队,就可以减少损失。马先生请他的一位表妹参加旅游,但由于性别不同,旅行社要求在原有已经交纳的旅游团款基础上,再增加500元的单房差,马先生或者他表妹承担都可以。马先生对此不能接受,投诉到旅游主管部门,要求旅行社取消增加单房差的决定。

一、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二、案例分析

(一)旅游者转让旅游权利,只需要通知旅行社。旅游者交纳了旅游团款,其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就是旅游者的权利;旅行社收取了旅游者的旅游团款,实现了旅游权利,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服务,是旅行社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是债权人,旅行社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者转让旅游权利,只需要事先通知旅行社,至于旅行社是否同意并不重要,因为旅游权利的转让不需要征得旅行社的同意,这和旅行社转让合同义务时需要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截然不同。如果旅游者没有事先通知旅行社,旅游者的权利转让对于旅行社不具有约束力,比如旅游者临时决定转让旅游权利,让他的朋友来替代出境旅游旅游,旅游者这样的行为显然不合适,旅行社也无需提供服务。

(二)旅行社不得拒绝旅游者提出旅游权利转让的要求。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旅游者临时取消行程,必定给旅游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旅游者转让旅游权利就可以降低经济损失。由于旅行社是债务人,旅游者是债权人,只要旅游者提出旅游权利的转让,旅行社就不得拒绝,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旅游实务中,由于旅行社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认定只要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只有旅游者本人参加旅游,其他人都不可以替代,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条件许可,旅行社就必须尊重旅游者旅游权利转让的要求。

《三》旅行社不得拒绝旅游者的权利转让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旅行社不得拒绝旅游者旅游权利的转让,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条件。在实务中,并不是说旅游者提出旅游权利转让,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权利转让请求,旅游者权利转让就百分之百实现,这是旅行社服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比如出境旅游中旅游者权利转让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出境旅游设计护照、签证、机票等因素,旅游权利的转让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足够的时间就难以完成。在实务中,即使旅游者愿意承担额外产生的费用,有足够的时间,旅游者权利转让也不一定能够顺利完成,比如是否能够顺利按时获得签证、比如是否能够买到同一航班的机票等,都是能否实现旅游权利转让的重要制约因素。

(四)旅游权利的转让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承担。即便旅游者旅游权利的转让能够顺利进行,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即旅游者旅游权利的转让,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旅行社还是旅游者来承担。这些额外的费用可能包括来回机票更换的费用、火车票更换的费用、签证重新办理的费用、单房差等,尤其是交通费用,往往占据旅游费用中相当的比例,如果要求旅游者来承担,旅游者会找各种借口予以拒绝;旅游者同样难以理解产生的单房差要由旅游者来承担,纠纷由此而来。只有旅游者参加短途游、一日游等线路,旅游权利的转让才可能是最为方便,且基本不产生额外的费用。当然,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旅游者权利转让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己承担,要求旅行社承担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