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法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结婚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是指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由谁所有,债务由谁承担,财产如何处分的问题。
一般来说,从所有权上分,夫妻财产可以分为两部分,各自所有财产和夫妻双方***有财产;从取得时间上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有实践意义的划分方法是从所有权上分的。那么,究竟哪些财产由夫妻各方所有,哪些财产由双方***同所有呢?
首先,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在判断财产归属的时候具有决定作用。依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指用于夫妻双方或家庭生活***同使用、维修且难以区分由谁所有的财产。)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谓其他应当指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比如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转业、医疗费,以及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该意思是指:“(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一旦夫妻双方负担了债务,则债务的承担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婚前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由其自行偿还;二,为夫妻***同生活所欠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同偿还;三,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然,依据司法解释,这里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要由夫妻一方(主张知道的一方)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