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的关系主体有哪些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
(2)法人:最为广泛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3)其他社会组织: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也可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当公民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身份从事经济活动时,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范围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决定。从中国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参加者看,经济法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单位、承包户、个体经营户、公民个人和国家。其中公民个人和国家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它们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充当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并不排斥法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但法人不仅可参加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且也可以参加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参加税收关系,成为纳税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应当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所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