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实现规范执法与人性化管理的统一
努力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等要求落实到一线民警日常的执勤执法活动中。那么如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实现严格规范执法和人性化管理的统一,进一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成为一个重大而迫切的课题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前。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实现严格执法与人性化管理的统一,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规范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推行人性化执法的初衷,是藉此彰显执法行为的人文内涵。而人性化执法的最终尺度是法律规定,所有人性化规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只有 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才能最终实现法律的本质功能,社会才能得以和谐。公安交通民警应把自身职责意识渗透到日常工作中,落实到严格规范执法上,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不渝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为营造和谐社会做好强有力的保障。二、人性化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严格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是人性化执法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尊严的前提。在此前提下,人性化执法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真正感受到法律人性化的温情,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整体道德底线。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层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具体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人性化和执法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正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当前,人性化执法成为我国社会的主流话语之一,它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公正执法过程中,我们应大力倡导执法人性化。三、争取规范执法与人性化管理互为补充、相互促进。我们必须克服将规范执法与人性化执法对立起来的思想倾向和认识,部分民警认为,交警与被罚者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是对立的,罚则不和谐、不人性,不罚则和谐、人性。和谐与不和谐、罚与不罚、人性与不人性的关键基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社会服务性和合理性,之所以产生矛盾结果,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被罚者的认知程度;二是执罚者的执法水平。认知水平低,执法能力差是矛盾产生的两个主要根源。从调节方式上讲,严格执法体现刚性,“人性化”执法体现柔性。但这种调节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并不排斥“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严格执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为排斥人的意识情感等主观因素;“人性化”执法强调提供高质量的执法服务,强调尊重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两者通过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辩证统一。从运作方式看,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互为条件、互为补充。人性化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的,人性化受到法制化的制约,不存在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的“人性化”执法,否则人性化执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而非现代社会的“法治”。所以交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不仅要注意调查收集法律证据,还要站在行为人的角度,了解行为人的道德品行、心理动机、社会环境等等,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代价和不必要的伤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必公,从而使民心归法,只有公正执法,才能体现执法的人性化。但人性化执法绝不是法外施恩,无论如何人性化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必须用制度加以规范。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端正执法思想,创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服务水平,认真解决好“为谁用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执法思想问题。一是民警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结果上追求公正,在方式上讲究文明。牢固树立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法治理念,彻底清除少数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生冷横硬推拖”现象。二是树立群众利益之上的人性化执法理念。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在思想上打牢执法为民的根基,把严格规范执法作为为民亲民的手段,把为民亲民作为严格规范执法的目的,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要注重在日常交通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感受群众艰辛、了解群众愿望,真正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保护人民利益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