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国家教育权与父母教育权之间法律关系的综述
一、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各自定义
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行使的公权力,包括国家的施教权和对教育的统治权、管理权;
社会教育权是 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所直接行使的社会教育权利,它主要指各种社 会力量依法享有的教育举办权和对教育活动的参与权、监督权;
家庭教育权则主要指由法律所确认和维护的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权利。
二、国家教育权的内涵
(一)就教育权的具体内容看,国家教育权可概括为四部分:
1.国家办学权。
2.国家施教权。
3.教育统治权。
4.现代国家日益普遍地把发展本国教育事业、管理和协调各种教育活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二)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
现代社会的国家教育权,由抽象的主权和具体的职权构成。抽象的国家教育 权是统一的、无所不包的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三)国家教育权的社会职能性质
教育作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既是统治职能,又是社会职能。因此, 国家教育权既是国家的一种统治权力,又是国家举办和发展教育这种社会事业和 对教育这种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力。作为一种社会职能,现代国家日益普遍地把发展本国教育事业、管理和协调各种教育活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并通过行 使法律所赋予的举办、管理和监督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教育机构和教育活动的 国家权力,使国家的教育职能发生效力。
三、父母教育权的内涵
1.家庭教育权既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又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基于家庭在教育儿童的过程中所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许多国家的宪法在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强调它是父母或家庭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2.对子女进行符合社会要求的公民教育是家庭的法定义务。 由于家庭对于儿童、少年健康成长为一名合格社会成员的作用和影响至关重 要,家庭教育权作为家庭的一种基本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对社会的年轻一代进行教育的公***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这就是家庭教育权的社会权利属性。 正是这一社会权利属性,决定了家庭教育权不可能不受到代表社会整体行使教育 权利的国家教育权的影响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