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营造和谐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消防、水利、交通运输、林业、人民防空等领域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源头防控、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源头防控、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治理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源头防控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违法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和监督意识。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和举报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予以公开。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巡查责任。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予以劝阻并做好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协助治理工作情况纳入信用记分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第三章 协作联动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信息数据库和治理信息***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享。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查处联动机制。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联动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依法确定的规划领域行政处罚权,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放线核验和规划条件核实,依法认定违法建设;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公***服务单位;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产权手续;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交易手续;
以违法建设作为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应急、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告知申请人,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管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制止、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违法建设治理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六)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联动机制的要求,依法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