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故意拖延开庭时间怎么办?
法院恶意推迟开庭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向监察室或检察院反映。实际上对于恶意推迟开庭时间的这个问题很难认定,因为法院只需要在立案以后的六个月之内审结完毕即可,就算是六个月之内没办法审理完毕,遇到特殊情况,本院院长都可以延长审判时间。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恶意推迟开庭时间可以向法院监察室或者检察院反映,请求进行监督。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一般分三种情况来谈,第一种是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简易程序在一个月内要开庭。普通程序。一个多月之内要开庭。第二种是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一个月内要开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两个月之内要开庭。如果要发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的,一般是三个多月,到四个月之间要开庭。第三种情况是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接到起诉以后,也是一般一个多月之内要开庭。延期开庭是仲裁庭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之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仲裁审理程序无法按期进行时,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仲裁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