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意义

国际刑事法院设置,是显示普世司法管辖权(UniversalJurisdiction)的来临,为身受严重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罪行之害的人们寻回公义。

在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时候,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评价说,“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前景,让我们看到了普遍正义的希望,这一个简单的、令人兴奋的希望。这个希望快要实现了。我们将始终不懈地朝着这个目标尽自己的努力。我们希望你们……也尽你们的努力,***同奋斗,确保没有一个统治者、国家、军人集团或者军队能够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权和逍遥法外。只有到那时,陷入在远离我们的地方发生的战争和冲突中的无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义的保护,可以安枕无忧,并且知道,他们也享有权利,侵犯权利的人将会受到惩罚”

前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何塞·阿亚拉-拉索说,面对“杀害了10万人的人,要面对审判的机会还不如杀害了一个人的人”的现实情况,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在于——“……不让犯罪者逍遥法外”。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是实施国际人道法方面的重要突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始终支持建立国际法庭管辖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对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国际法庭有能力发挥作用,促进和激励国内法院履行其追诉犯有战争罪之人的义务。”

有关普世司法管辖权的案例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研究资料显示,二次战后有很多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法国、德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秘鲁、西班牙、瑞士、乌拉圭、委内瑞拉等国的国内法都有关于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设定,以审判触犯国际法的嫌犯。这些法条早已存在却少被引用,直到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设置国际法庭来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安达问题的犯案者之后,各国逐渐重视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运用及各国应画的国际义务。 包括奥地利、丹麦、德国、荷兰、瑞典等国遵从联合国安理会第978条决议:具有足够证据显示卢安达问题的犯案者在任何国家的境内出现时,该国应根据国际法律加以逮捕、拘禁,各国的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的权责拘捕前南斯拉夫和卢安达法庭所通缉的嫌犯。

意大利和瑞士启动刑事调查在1970和1980年代中,阿根廷所发生的刑求、法制外私刑和失踪案件。西班牙、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的法庭起诉并要求自英国引渡前智利独裁者皮诺契特。在1999年3月24日英国相当于最高法院的HouseofLord判定,皮诺契特作为一个元首的职责之外所做的事–刑求和阴谋刑求,并不能享受被刑事起诉的豁免权。英国的内政部长因此允许法庭来裁量西班牙法官的引渡和审判上述罪行的请求。皮诺契特后来并未被引渡,但其在英国的行动自由已被限制。

2000年2月,塞内加尔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起诉乍得的流亡前总统 HisseinHabre在1982年至1990年间所犯的刑求罪行。在1992年间一个事实真相报告的结论中,指出在HisseinHabre担任乍得总统的期间在乍得发生了四万件政治谋杀和二十万件的刑求案。

虽然乍得的国内法对于刑求案并未明列有普世司法管辖权,但因为乍得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刑求公约(ConventionagainstTorture),此公约要求缔约国使用普世司法管辖权来拘捕其境内所出现的触犯国际法律的嫌犯。2001年3月20日HisseinHabre的律师在法庭抗告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适用性。但在联合国反刑求委员会的申诉之后,至2001年12月为止,HisseinHabre仍被拘押在乍得狱中。

由皮诺契特和HisseinHabre的案件可知普世司法管辖权(UniversalJurisdiction)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置之前已为世界多个国家所遵行。根据一位曾经参与联合国卢安达法庭调查工作而截至2011年任教于香港大学的Dr.LyalS.Sunga教授的解释,是认为检查官可以主动介入并起诉所有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内,所发生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的侵犯者。这种观点在2001年8月,在香港的国际刑事法院研讨会上亦得到比利时布鲁塞耳天主教大学 Dr.AhmedZiauddin教授的认同。

依此推测国际刑事法院在未来对世界可能的影响可能来自: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涉及缔约国的公民;3、检查官主动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