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的理解与典型案例分析(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本律师也有一些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本律师会写一些自己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也会挑选一些关于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希望你们不要实施诈骗,也不要成为诈骗的受害者。万一身边有亲朋好友涉嫌诈骗,在持续的关注后,也知道如何应对(其实,最好的应对方法就是以最快的速度联系本律师,哈哈)。
闲话少絮,直入正题。
我国刑法中,涉及诈骗的条款不少。例如,金融诈骗罪中就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等。此外,还有合同诈骗罪。本系列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为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面是刑法规定的具体条款,可以看出,非常简单。该条款简言之,就是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或者无期。同时处以财产刑(并处罚金,最后一档可能会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及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节,以后涉及了再逐一解析。
该条款最重要的是“诈骗公私财物”六个字。公私财物好理解,简单理解为公家或私人的财产即可。这六个字中,最难理解也是最容易形成争辩的是“诈骗”两字。即,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或者,专业的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各种说法均有,大同小异,本律师认为最精准的表述是 “(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让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
通过上面的非常精准的描述,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但要看嫌疑人的行为,还要看被害人的行为。判断嫌疑人是两点: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不是想把别人的财产直接据为己有);二,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有没有骗人家)。判断被害人有一点,即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基于错误的认知(被害人把财产给嫌疑人,是因为被骗了)。
基本所有的诈骗罪的案件,法官均应按照这三点来审的,辩护人(律师)也都应按照这几点来辩的。但实际上,很多法官或者辩护人只局限在前两点,就是看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律师认为这是不对的,有欠缺的,为什么我认为不对,下面会提到。
(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的说,嫌疑人是不是想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这其实一种针对主观想法的判断。主观想法很难判断。比如,有人和你说,我想你了,你其实难以准确的知道他(她)说的是真实的想法还是在忽悠你。你只能通过自己的感受或者对方的客观行为来认定他是不是忽悠你。当然,认知很可能出现偏差。在法律层面,对于别人的主观想法的认定,一定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认定。有个非常经典的小案例可以很好的阐释这个问题。
有个人拿了一沓百元的假币,在一条街上买东西。在第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给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95 元。数分钟后,在第二家店买了一盒口香糖,给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90 元。然后又在第三家店买了一盒烟,给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80 元。如此数家店之后,被识破后报警被抓。关于此人是不是“故意”使用假币,大家很容易就会有一个判断。此人可以解释,我不知道自己拿的是假币,我就是正常购物。但此说法难以解释其行为。如不知道是假币,为啥不在一家店买齐了。即便就想换几家点买,第一家店用了整钱后,此后的店用零钱购买就可以了,为啥还是用整钱。这样的行径,大家很容易判断出,其就是“故意”在使用假币。这个案例中,是不是“故意”,就是针对主观想法的一种判断,基于这个人这样的行为,大家是可以判断出他就是“故意”的。(如果是实际的案例,辩护人一定不应该在这样的一定输的细节辩论,应该找其他的辩点)。
关于诈骗罪中,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认为道理也是一样的。既然想认定嫌疑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公诉人(检察官)就要以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来举证。如,编了理由拿了钱之后,微信拉黑了,是否就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律师认为不一定。微信拉黑了,电话还能联系啊。如果微信、电话都拉黑了,能否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律师认为还是不一定。如果给钱的时候就知道家住哪儿,上班在哪,活动范围在哪,那还可以非常容易找到的。不能直接这样认定。(后续案例分析时会提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这一个点,其实是实际案子中最容易形成争议的点,很容易形成很好的辩点。有些人骗钱不想还了,但有些人没想过骗钱不还,就是想着先用一下,用完再慢慢还。刑事犯罪,讲究罪责刑相适应。简单的说,就是干了什么事,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人家没想着干那样的事,让人承担那么严重的后果;或者干了很轻的事,让人承担非常严重的后果,都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二)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实很容易证明。只要看两人当时怎么沟通的,有没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就可以。这是客观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就能证明,证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证明。以后遇到了再分析。
(三) 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被害人是不是基于嫌疑人的诈骗,产生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辩护人认为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点。而这个点,在实际中,常常被法官或同行忽略。这个表述可能有些人看不懂,换个说法是,我是骗了你,但你给我钱款可能并不是因为我骗你。如果这样,本律师认为肯定不能认为嫌疑人诈骗罪既遂。
举个例子,一个年轻的帅哥(美女),一本正经的骗一中老年高知异性说,我是秦始皇(或武则天之类),我一直活到现在,给我多少多少钱,我以后给你什么什么回报。中老年高知异性一听,内心 OS “ 傻x ”。 但一看,小帅哥(美女)很好看,自己又空虚无聊寂寞冷,就逗逗他(她)玩吧。不就一点钱吗,给。类似的情况很多,本质就是“被害人”给嫌疑人钱款根本不是因为被骗,而是基于其他的目的。如此情况,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吗?本律师认为不能。
这个点,是实践中很容易被忽略,但又非常容易形成辩点。
这次就分享到这,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