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和陪护费是一回事吗

法律分析:不是。首先二者的支付主体不同:陪护费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护理费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其次二者的确认机构和方式不同:陪护费的支付需要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而护理费则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第三两者存在的时间先后不同:陪护费产生在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而护理费则产生于受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第四需要陪护的并不必然支付陪护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