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

关于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稿(第八稿)的说明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内务司法委员会在

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修订稿(第八稿)。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 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智力、体质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当时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党的十六大和四中、五中全会对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调未成年人的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要求全党全社会都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特别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十分必要:一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要求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来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三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的有些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已经修改,需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相应修改。四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较高。200 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报告,根据地方人大、政府和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一些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改来成年人保护法的意见。五是通过十多年的执法实践,各地积累了不少保护未成年人的好经验、好做法,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安排,全国人大内

务司法委员会承担了牵头起草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工作。

2004年6月,内司委商请***青团中央参与立法调研。团中央

积极开展工作,多方听取意见,于2005年初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一年多来,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认真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议案和团中央修改建议,听取了一些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赴上海、天津、湖北、湖南、青海、甘肃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派团考察英国、荷兰、智利、委内瑞拉等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情况,先后七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修订稿。

二、关于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粤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贯彻“中***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相衔接。二是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专家学者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三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同时,参考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四是突出重点,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56条,修订稿增加16条,修改33条,删除1条(现行法律第52条),目前***73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

***同责任,各级政府责任尤为重大。为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的落实,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

的地位和责任。修订稿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

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

法规,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提供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

构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

一步的明确。

(二)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的原则。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有必要对未成

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比较

一致的意见。参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表

述,修订稿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受教育和参与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出生、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健康状况而受歧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修订稿借鉴《儿童权利公约》体现的“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第四条规定:“优先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第一项原则。

(三)充实家庭保护的规定。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起

点。针对一些家长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

问题,修订稿第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和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思想状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于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自己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工读学校。”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程度,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事项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合理意见。”修订稿还对家庭其他成年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家庭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四)充实学校保护的规定。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

育的主渠道。为了使学校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修订

稿第十八条增加了“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的内容。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修订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预防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暴力侵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幼儿园遇到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暴力侵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修订稿还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五)充实社会保护的规定。一是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

烈的教育不平等问题,修订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二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作了补充,并增加一些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和互联网上网场所对未成年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青少年宫等场所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三是为了优化和净化未成年人的文化环境,对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等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四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和药品的质号标准、校园周边治安和变调秩序的维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五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订稿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投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接受投诉后,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组织对于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六)充实司法保护的规定。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

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

拖;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二是对维护未成年人的爱遗赠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三是明确规定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于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需要解救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救。”四是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修订稿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

(七)强化对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对弱势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点之一,在这方面,修订稿有多方面的体现。比如: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民政等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

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并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

人建立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对有

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当地法律援助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

助。”

(八)强化法律责任。为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修订稿从两个方面规定,一是概括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注律、法规有机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一二是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作出具体规定:如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营业性舞厅、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责任,等等。

另外,我国刑法已于1 99 7年作了重大修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与修改后的刑法不一致,予以删除;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制度,与此相适应,修改后的第五十七条删除了现行法律第四十四条中的“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这一短语。

最后,关于如何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与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的关系问题,需要作简要说明:继未成年人保护

法之后,我国于1 999年又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

法内容各有侧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

一部综合性法律,主要是规定社会各有关方面在未成年人保

护方面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专门法律,主要是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以

及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过

程中,为处理好两法的关系,对于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直

接关系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留待以后修订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再作考虑。

我国有三亿七千万未成年人,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

未来和民族复兴。修订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义重大。这部法

律涉及面宽、修改难度较大,希望各有关方面提出宝贵修改

意见。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 006年1月1 7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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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mengwunjian - 四级 2010-5-6 20:43

检举 关于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稿(第八稿)的说明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内务司法委员会在

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修订稿(第八稿)。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 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智力、体质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当时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党的十六大和四中、五中全会对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调未成年人的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要求全党全社会都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特别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十分必要:一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要求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来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三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的有些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已经修改,需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相应修改。四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较高。200 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报告,根据地方人大、政府和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一些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改来成年人保护法的意见。五是通过十多年的执法实践,各地积累了不少保护未成年人的好经验、好做法,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安排,全国人大内

务司法委员会承担了牵头起草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工作。

2004年6月,内司委商请***青团中央参与立法调研。团中央

积极开展工作,多方听取意见,于2005年初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一年多来,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认真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议案和团中央修改建议,听取了一些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赴上海、天津、湖北、湖南、青海、甘肃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派团考察英国、荷兰、智利、委内瑞拉等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情况,先后七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修订稿。

二、关于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粤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据,贯彻“中***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相衔接。二是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专家学者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三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同时,参考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四是突出重点,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56条,修订稿增加16条,修改33条,删除1条(现行法律第52条),目前***73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

***同责任,各级政府责任尤为重大。为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的落实,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

的地位和责任。修订稿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

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

法规,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提供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

构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

一步的明确。

(二)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的原则。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有必要对未成

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比较

一致的意见。参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表

述,修订稿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受教育和参与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出生、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健康状况而受歧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修订稿借鉴《儿童权利公约》体现的“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第四条规定:“优先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第一项原则。

(三)充实家庭保护的规定。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起

点。针对一些家长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

问题,修订稿第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和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思想状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于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自己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工读学校。”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程度,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事项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合理意见。”修订稿还对家庭其他成年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家庭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四)充实学校保护的规定。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

育的主渠道。为了使学校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修订

稿第十八条增加了“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的内容。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修订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预防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暴力侵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幼儿园遇到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暴力侵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修订稿还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五)充实社会保护的规定。一是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

烈的教育不平等问题,修订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二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作了补充,并增加一些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和互联网上网场所对未成年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青少年宫等场所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三是为了优化和净化未成年人的文化环境,对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等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四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和药品的质号标准、校园周边治安和变调秩序的维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五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订稿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投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接受投诉后,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组织对于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六)充实司法保护的规定。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

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

拖;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二是对维护未成年人的爱遗赠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三是明确规定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于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需要解救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救。”四是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修订稿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

(七)强化对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对弱势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点之一,在这方面,修订稿有多方面的体现。比如: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民政等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

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并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

人建立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对有

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当地法律援助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

助。”

(八)强化法律责任。为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修订稿从两个方面规定,一是概括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注律、法规有机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一二是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作出具体规定:如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营业性舞厅、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责任,等等。

另外,我国刑法已于1 99 7年作了重大修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与修改后的刑法不一致,予以删除;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检察机关免予起诉制度,与此相适应,修改后的第五十七条删除了现行法律第四十四条中的“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这一短语。

最后,关于如何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与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的关系问题,需要作简要说明:继未成年人保护

法之后,我国于1 999年又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

法内容各有侧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

一部综合性法律,主要是规定社会各有关方面在未成年人保

护方面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专门法律,主要是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以

及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过

程中,为处理好两法的关系,对于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直

接关系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留待以后修订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再作考虑。

我国有三亿七千万未成年人,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

未来和民族复兴。修订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义重大。这部法

律涉及面宽、修改难度较大,希望各有关方面提出宝贵修改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