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哪部法规?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为防止不法地主的破坏活动,该法作出以下规定:①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②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凡侵犯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为了惩治不法地主的犯罪活动,使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正确掌握量刑标准,在实行土地改革的各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先后颁发了惩治不法地主的单行条例,如1950年9月19日《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同年11月15日《西北军政委员会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11月16日《中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12月13日《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上述条例的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以下各点:①凡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以下行为之一查有实据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当众悔过(或当众警告)、劳役、或处以一年以下徒刑(中南区规定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以出卖、出典、赠与、假卖、假典、假分家等方式,分散转移隐瞒土地财产者;在减租期间,以不法手段,夺佃、抽房,致使农民遭受损失者(西南区规定:非法索取依法应废除的解放前的欠租欠债者,以恐吓利诱等手段胁迫农民明减租而实不减者,向农民预收或抢收地租者,隐藏或否认已收之押金或故意拖延不退押金者);拆卖房屋者;砍伐森林者;杀害或故意饿死耕畜者;破坏农具或农作物者;故意荒废土地者。②凡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查有实据者,按情节轻重,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中南区规定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造谣惑众,挑拨农民与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致发生严重影响者;以不法行为,组织假农会或假借农会组织,径行减租退押及分配土地,或篡夺操纵乡村政权者;挑拨离间,制造农民内部纠纷,引起宗派斗争,致人民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者;以金钱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贿赂引诱他人,包庇其不法行为者;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侵夺农民已获得之减租退押利益及分得之土地财产者。③凡企图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查有实据者,中南区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华东区规定处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西北区规定处死刑或五年以上徒刑:为首组织土匪武装或勾结匪特武装,反抗人民政府,杀害农民或其他重大危害农民利益者;为首组织或利用封建迷信团体,实行暴动,杀害农民或其他重大危害农民利益者;狙击或暗杀农民及工作人员,因而致重伤或死亡者;以爆破放火等手段,烧毁房屋粮食,破坏山林或水利建设,因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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