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问题: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对方是一个概念吗?两者有什么不同,最好用相对通俗的语言回答,我很凌乱了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为:(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和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相对方的概念及分类

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方作如下分类:

1.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2.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3.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

(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听证的权利; 4.了解情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