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
法律分析:学校和老师之间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并存的状况,在国外大多国家是没有事业单位这个法律概念的,在我国目前这种状况下,为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劳动聘任制。两者之间既有通过行政任务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师的任命制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带有行政色彩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有双方地位平等,双向选择。各自具有相应权利与义务的聘任制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通过聘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