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到现在各国比较重要的成文法典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诞生于公元前18世纪,原碑现藏巴黎罗浮宫。比汉穆拉比更早的现存法典还有制定于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叙利亚)发现的古档案中的泥版。
欧洲现在的民法体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罗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铜表法》,而罗马法最著名和最有影响力的法典是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可是这两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铜表法》只概括了基本法律原则,而实际执行的法律则是由法官从这些原则上推断出来;查实丁尼法典虽然在后世影响巨大,但在当时只在东罗马有效执行,在西罗马没有发展成法律传统。随着东罗马帝国的衰败,这一传统在欧洲也失去了影响力。欧洲近代的编纂运动始于十五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崛起,欧陆国家开始把发展独立法制视为主权的象征。到了十九世纪上半叶,几部重要的欧陆法典相继问世,包括《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在东方,中国的近代法典的源头是公元七世纪的唐律,其后各朝基本循唐制,而法典最终发展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成为全面、完整,囊括现代刑法和民法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国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国法典影响。日本是最早编纂西方式法典的亚洲国家。在明治维新过程中,日本推行了以德国民法为模范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后,受西方法学影响,中国开始改革法律体制,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并从此逐渐发展为大陆法系或社会主义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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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前1792年 - 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一部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产生于3800年前。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铭刻,除序言和结语外,***有条文282条。包括诉讼手续、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对奴隶的处罚等。
1901年在伊朗发现,为一个黑色的玄武岩圆柱,现存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圆柱上端有汉谟拉比从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过权杖的浮雕。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奴隶
王室奴隶
自由民所属奴隶
公民私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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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该法典对于贵族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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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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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但1870年以后,人们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Tronchet)、马尔维尔(Malleville)、普雷阿梅纳(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等四人起草,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为《法国民法典》。又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及“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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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称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有五编,分别为总则(Allgemeiner Teil)、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物权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继承法(Erbrecht)。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该法典对于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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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满语:,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大清帝国的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本,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及后《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图内奉行,直到中华民国成立,《民国宪法》推行为止。不过,部分《大清律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这奇特的现象是由于香港被割让与英国之后,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习惯法,使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直到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的历史使命终于完成,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仍然在世,她们、她们的子女与后代仍然有承继权(但承继权分摊比例少于妻子),仍然受到主权移交后的香港法律按《大清律例》给予承认。从1646年到1971年,总***经历过325年。
根据《大清律例》开首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所记载,在清朝入关以后,由于“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颇烦”,所以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员在朝廷上商议,对哈纳等校订,并以《大明律》作参考,多番修订之后才得以成书付梓刊布,并命名为《大清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
《大清律》的特点是“集解附例”,希望透过各种案例作参考,使官吏能够作为量刑的依归。
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于发现后立之新法与原有之旧法有所冲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又再作修订,但直到康熙驾崩时,修订还未完成。于是继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员继续完成修订,“务期求造律之意,轻重有权,尽谳狱之情,宽严得体”。从雍正元年八月开始,到三年八月完成,并于九月初九刊行。此为雍正五年刻本。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订,这些订正增删改并,合计有1456条之多。
于光绪三十四年修订,宣统二年版,又名《大清现行刑律》。宣统律***有389条,并连同附例1327条。
自从香港被割让与英国之后,英国一直奉行习惯法。查理·义律(Charles Elliot)于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所以,在当时的香港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同样的谋杀罪,若罪犯为欧洲人,则按照当时的英国法律会被判处缳首死刑,但若罪犯是华人的话,就会被杀头。即使在清朝覆灭后60年,原来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华人社会当中依然通行。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开始着手将所有参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编写成为成文法。与此同时,亦利用合适的法例来取代过时的旧法。例如:1971年颁布的《婚姻法》就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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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是在日本国内施行的主要民法规章。现行日本民法典自1898年(明治31年)开始施行,由日本民法学家梅谦次郎,富井政章,穗积陈重等三人起草而成。***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族和继承五编,***有1044条。
日本民法典最初的版本是由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博瓦索纳德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起草的财产法部分(被称为“博瓦索纳德草案”)与日本人起草的家族法部分构成。该草案于1890年(明治23年)公布,即“旧民法”,基本结构与法国民法典相近。后来,由于该法典的家族法部分与日本传统的家族制度形成了很大的冲突,遭到了国内学者的极大反对,并引起了一场法典论战。结果是,旧民法并未得到施行,日本政府起用上述三位日本民法学者起草新的民法典。这部新的民法典于1898年开始施行至今,又被称为“明治民法”。
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受到了法国民法典和同时期起草的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也对此后东亚地区的民法典编纂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韩国民法典》等法典在编纂过程中都有日本民法学者参与,带有明显的日本民法典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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