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 代表别的公司参与投标

您好,我是法治中国律师网的刘克滥律师,以下是我个人观点: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无效,同时还有可能承担上述《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您虽然是公司员工受公司任命,但如参与虚假投标行为,同样可能被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