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法律基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粪便、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第四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的选址等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等活动,培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第二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第八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餐厨垃圾委托给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委托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也可以堆放至指定地点统一委托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