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
法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法定评估业务包括:
1、无形资产,品牌、商标、商誉、字号、企业家价值、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药品批准文号、等价值评估;
2、企业价值评估,企业重组、业务整合、并购和剥离、股东/合伙人争议、收购/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
3、整体资产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重组集团、破产清算等;
4、单项资产评估,各类房地产、海域权评估、各类机械设备、林木、景观等;
5、项目评估,项目转让、项目融资、项目合资合作、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等;
6、基于财务报告的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资产减值、企业并购、债务重组、金融资产。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