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如果代持人是隐名股东同时也负责经营,那么涉及到的例如侵吞公司财产,侵犯其他股东权利,严重的公司犯罪等等,这样的情况代持人作为经营者理所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另外现在公司往往是认缴制,如果未完全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情况下,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代持人作为名义股东就需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债务责任。

代持人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相关法律如下:

1、实际出资人不能全额出资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出资人不能全额履行出资义务时,代持人将承担履行义务。

因此,在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时,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资义务之前提供相应担保。

2、代持人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存在的风险。

在代持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如行使不当可能给实际出资人带来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代持协议要求代持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代持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要求实际出资人出具明确具体的授权,从而使得代持人在授权范围内免责。

代持股协议公证流程:

1、代持股协议公证去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可受理公证处办理即可;

2、办理股权代持协议公证时候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名义代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婚姻状况的证明、公司和公司股东所出具的知悉代持状况的有关证明、代持股权所在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所盖公章、有关的转账证明、出资付款的证明以及股权代持协议。

综上所述,代持股隐名投资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并且代持股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诉讼案件仍在继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