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与证明材料的区别

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梳理若干原则本通知证明材料和证明附件3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梳理若干原则一、本通知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中的“证明”,是指认定某种行为、关系或事实具有真实性,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证明性、作证性,是其他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体现在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非设定性,即证明行为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为相对人创设义务,只是以证书、证件等形式,为相对人证明涉及人身、财产或其他相关事项。证明并非重新创设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就已存在或形成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观念上的认识或澄清。在梳理中,要把证明与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加以区分。尤其要把握好与确认的关系,防止把确认视同证明。证明与确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是否仅系对原有法律关系的重新证明。就确认而言,它将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如颁发结婚证,虽然事实上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已经存在,国家只不过以公权力的形式予以承认,但就是通过给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宣告了当事人之间法律上婚姻关系的成立,而非以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又丢失,请求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开具证明,婚姻登记机构开具证明的行为,则属于证明行为。二、证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既可以是证书,也可以是一张载有证明内容的纸,甚至可以是在申请人的材料上写出具有证明力的内容等。三、同一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有多个依据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证明依据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则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于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的规定。四、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的名称,应与作为其设定依据的法律文件上的规定一致。如某一个事项原设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与新施行的法律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不一致时,应按新设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进行调整。五、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的分类,应以群众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准,如群众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分别填报。

六、本通知梳理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应按“一事一证”的原则填写。如纳税证明,包括缴纳税(费)证明、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证明、税收违法情况审核证明。在这里,纳税证明是证明分类的类别,不是一个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应为缴纳税(费)证明、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证明、税收违法情况审核证明。七、一个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含有多个子项,子项应属于独立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须单独列项报送。证明条件、申请材料、证明内容不同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即使该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原则上应分别各自作为一个事项,分别填报。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名称不同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证明材料或证明事项分别填报。八、证明过程中的收费,既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经营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收费主体既包括各部门,也包括各部门所管所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非企业组织的等。九、登记表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证明的事实,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原籍和现址等。登记表中的“证明范围”,是指本证明出具范围。如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其范围包括:证明开立时,客户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教育储畜、通知存款以及凭证式国债、储蓄式国债。登记表中的“证明用途”,是指出具证明的目的、原因等。如“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用途为: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登记表中的“证明内容”,是指证明的具体内容。如“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内容为:新生儿的出生情况,时间、地点,体重,性别,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事项。登记表中的“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所要达到的标准。如,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经过形式审查,即可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登记表中的“出具主体(单位)”,是指证明文件上盖章的主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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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梳理若干原则本通知证明材料和证明

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梳理若干原则本通知证明材料和证明

附件3

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梳理若干原则

一、本通知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中的“证明”,是指认定某种行为、关系或事实具有真实性,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证明性、作证性,是其他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体现在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非设定性,即证明行为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为相对人创设义务,只是以证书、证件等形式,为相对人证明涉及人身、财产或其他相关事项。证明并非重新创设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就已存在或形成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观念上的认识或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