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规定形式一般有

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规定形式一般有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不作规定,何时实施何时生效、由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至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与法律颁布的时间相同。例如,《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但所规定的生效时间晚于法律颁布的时间,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如《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该法颁布的时间是1989年4月4日。

3、法律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该法按惯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4、法律颁布之后先试行一段时间,通过试行发现法律的缺陷或不足,以便立法机关进行补充修改,再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公布实施,在试行期间,试行法律同正式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扩展资料:

法律终止生效时间,法律规范终止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亦称“法律的失效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况: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与新法律的名称和涉及的问题相重叠的旧法律失去效力。这种情况,一般都在新法中作了明文规定。如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某一法律制定时即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期限,或者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如果期限届满,或者特定的条件已不存在,该项法律便自然终止效力。

如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九八五年发行国库券条例》只在1985年内生效,1985年以后该条例自然终止生效。有的法律,由于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如《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

3、相应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定、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或某些条款,从宣布之日起或从该项决议、命令所规定的时间起,原有法律或原条款即停止生效。如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1986年宣布1986年以前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359件自行失效。

百度百科-法律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