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刑事大律师哪个好

家长打孩子,孩子可以把父母告上法庭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2010年7月6日上午,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一出租屋内,一对从湖南来的夫妇正在“拷问”自己8岁的女儿。“之前你就偷了家里500块,这次又偷钱,你是不是偷了我们60多块?”

小黄的父母开始使用竹棍殴打她,打后又用地拖的布条将她架空捆绑在窗口的铁枝上面,呈十字架状。小黄一叫疼,其父母便棍棒相加使其闭嘴。当时正值酷暑,室内温度高达40多摄氏度。

就这样,几个小时过去了。小黄的父亲发现小黄已翻白眼,但他却以为女儿在演戏,于是,用一块黄色的丝绸蒙住她的眼睛后,他回房睡觉了。

又过了一些时间,到了中午,夫妻俩睡醒了,这才过来看看还在受刑的小黄。小黄真的不叫了,也不翻白眼了,可是呼吸也没有了。见此情景,夫妻俩才觉得害怕,慌乱报警,并随即被警方逮捕。

后经法医鉴定,小黄死因系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广泛性皮下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而且小黄身上旧伤无数,系长期遭受虐待所致。

番禺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女孩父亲黄某某有期徒刑10年,女孩母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参考资料:

中国青年网-八岁女孩遭父母“酷刑”致死 被绑成十字架毒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