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病历和电子病历哪个法律优先

电子病历。

提到电子病历的身份,有两个关键的时间是不能回避的——2002年和2005年。2002年4月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其中并未提及电子病历,它明确规定我国在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倒置”,这意味着如果出现医疗纠纷,医院方必须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因此医院对待病历的态度更加谨慎。同时,卫生部颁布与条例相配套的七个规章,其中“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做了极为严谨和细致的要求,详尽到写病历要用哪种墨水,但对电子病历却只字未提,是一部完全针对传统纸质病历颁布的部门规章。

电子病历是在《电子签名法》的调节范围之内,没有这部大法,电子病历的推广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没有专门针对电子病历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的时候,不好操作。

从那时至今,我国一直没有哪部法律把“电子病历”明确写进去,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也一直悬而未决。虽然全国各地陆续有医院开始用电子病历,但是没有“名分”终究影响了电子病历推广和实施。

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一旦有纠纷,如果患者怀疑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医院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电子病历的真实完整性。

目前,很多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从技术上来讲,是可以记录修改痕迹的,通过系统日志,系统可以准确记录修改的内容和时间以及修改人。但是很多医院的负责人还是会有这样的担心,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是医院,软硬件的归属方也是医院,加上举证责任倒置,万一出现问题要对簿公堂,医院会很被动。

目前,电子病历在我国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障,对其安全性没有统一的法规,尤其是举证倒置制度的实施,患者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患双方围绕病历举证的真实完整性将会引发更多的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