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是什么
“同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获得的股份是一样的。在中国现阶段法律体制下,把一个公司的股份划分为不同等级(比如优先股和普通股),这种情况只允许存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这两种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优先股和普通股之分,所有股份的级别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所谓“同股”。
“不同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的权利是不一样的。这里的权利主要指的是收益权和管理权,前者是指根据股份享有的获得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利润分配权),而后者是指对公司管理事项的投票权(表决权)。 同股不同权是指在一个公司,所持股份的多少和比例与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是不对等的。比如,一个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为30%,但他的表决权所占的比例只有10%。同股不同权又俗称AB股,A股为一股多权,B股为一股一权,这种股权制度在美国上市公司非常常见。同股不同权最重大的意义在于,将股权与决策权或公司控制权进行分离。
创始人想控制公司,确保公司的正确发展方向,最重要的是要控制公司股权,特别是在表决权的行使上要占多数甚至绝对多数地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与出资比例,在追求更充分的股东自治与公司自治的经济环境中,依法合理的分离出来,形成同股不同权。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即股权比例与其对应的分配(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一致,也就是同股同权。同股不同权即股权比例或股份份额与其对应的分配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同股不同权的核心表现是股东分红权、表决权与出资比例脱钩。同股不同权的本质是股东对资产收益权和参与经营管理权的特别约定。
采用同股不同权模式的本质目的是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成长性好、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适合同股不同权股权架构模式。公司的融资活动会使创始人的股权被反复稀释,同股不同权恰好把公司股权与表决权相分离,使创始人在持有少量股权的同时,又掌握控制公司的表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