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资金贷款名词解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_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_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_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贷款。_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_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_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_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_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_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_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_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_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_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__第二章受理与调查_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_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_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_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_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_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_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_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_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_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_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_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_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_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_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_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_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_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_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_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_

流动资金贷款保留必要性

流动资金贷款是用于短期资金管理,可以帮助企业中缺乏现金流的情况。他们有助于在需要时补充现金,这样可以减少融资成本并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必要的现金,从而改善其流动性和满足其他商业目标。

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功能定义和产品简介

流动资金贷款

一、功能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或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二、产品简介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三、适用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四、申办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

3.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品种

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

客户可一次提款,分期偿还的流动资金贷款。

3.法人账户透支:

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4.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可以有哪些?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扩展资料: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