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党的政策和法治的关系?

法律与政党的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别,体现在:1、产生的渠道不同。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由社会惯常行为形成或由司法判例形成,在我国是前者,而政策是由政党组织制定或由政党领袖确定。有的学者忽视政党领袖在政党政策制定上的作用,或者认为政党领袖仅仅是作为政党的代表提出某项政策并且是以政党的名义发布,因而还应当认为是由政党组织制定的。但实际上有些政策是由政党领袖个人意志决定的,因此我赞同两源说的观点。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权威性理论等,政策的表现形式有宣言、纲领、决议、声明、口号、领导人讲话、党报社论、党内文件、通知等。3、调整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他们属于交叉关系,既有***同的调整对象,也有各自独立的调整对象。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由公权力机关贯彻执行和公民自觉遵守,政策则由政党贯彻执行和党员自觉遵守。但在我国政策的适用大大超出这一范围。另外我认为政策和法律的区别还在于一是法律更具有稳定性,政策具有多变性。法律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而政策形式多样,来源广泛,国家和政党可能在不同的时期会作出不同的政策调整,政党更可能会因为种种因素包括领袖的更替而改变自己的政策(政党领袖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其他国家的政党不可比拟的)。二是法律更具有统一性。法律能够在全国或特定的大多数地区施行,而政策会因为地区不同、时期不同较随意地作出调整。

法律和政策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力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在法治国家,政党以政策影响立法过程,以实现政党利益;另一方面,在社会控制系统中实行法律至上。也就是说,政党总是立图在立法中体现自己的政策,但在实行社会管理时又严格遵守法律。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上走了曲折的道路,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的巨大动荡和法治文明的倒退。本文力图从我们党成立以来法律与政策的历史沿革中省视政策至上对国家法治进程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从历史发展看,我们历来把政策置于无可替代的地位,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走了曲折的道路,甚至有沉痛的教训。近几年来,党和国家看到了国外法治对国家管理的良好作用和国内无法避免的矛盾冲突,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这种理念好象又成为一项新的政策。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来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而且国家立法机关事实上也难以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这些都是长期以来政策至上所遗留的后遗症。它对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造成了消极影响。

1、对执政党来说,影响了建立合理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和政党自身组织的健康发展。我们党代表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得到广泛支持,才逐渐壮大力量,夺取了国家的政权。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在长期的政策至上的施政过程中,国家权力相对过于集中,有限的监督机制又难以发挥作用。对自己的决策也不习惯于接受合理性正当性评价。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政策的随意性大,很多不合理甚至损害民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在政策的名义下实施,造成决策的不民主、不科学,甚至权力的滥用而导致腐败,客观上影响了政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某些不合理政策的实施给政党或权力机关带来利益,而缺乏竞争机制,本身也影响政党组织建设和对自身政策的省视。在世界政治舞台上,任何政党只是国家的政治派别或政治力量,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但长期以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虽然早就提出党政分开,但政党对所有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控制权,党所制定的政策是指导国家立法、社会事务管理的灵魂,长期以来发展政策系统忽略立法又影响了立法的发展,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作为法治国家,政治力量需要均衡,而任何政党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其所制定的政策只能是在执政期间用以实现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管理,以保障国家利益,获得民众的支持。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律民众基础的国家,传统皇权思想根深蒂固。领导人将自己的思想理念提升到政策高度,并影响立法以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党中央领导集体普法是给了全社会一个学法守法的楷模。历史上的一些变革也是依靠领导人的权威突破法律、突破政策,带给了中国人新的发展之路。比如创立特区、实现市场经济对整个中国的改革开发起到了导向作用,但从法治理念上来说是法律是滞后的,或者说是他们突破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