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释义是什么

遗嘱的释义是什么: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有效遗嘱的七种形式

1、自书遗嘱

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完成。

2、代书遗嘱

其中《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人员无需再签署日期,签名即可。《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要有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签署同样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3、打印遗嘱

遗产未处理,但遗嘱人留有打印遗嘱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打印遗嘱进行认定。

4、录音遗嘱

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应在录音过程中说出各自的名字,并各自说出日期,任何事后的补救的行为,都无法将无效的录音遗嘱转变为有效的录音遗嘱。

5、录像遗嘱

应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录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录像遗嘱中分别说出时间的,应认定该份录像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与《继承法》第17条第1款的内容基本一致。

7、口头遗嘱

其中《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本条并未就口头遗嘱的订立日期问题进行规定,即日期不是口头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