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禁止流通金银?

第十六条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所谓法定货币,是指由政府用行政命令强制的方式发行的,以法律赋予其具有购买与支付能力的,在商品交换中必须接受的货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也就是说,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和国惟一合法货币,即在我国国内市场上人民币是一种等价物,只准人民币流通。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人民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人民币是我国惟一合法的货币。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行使货币的各种职能。

2、人民币是价值符合,是商品价值计价的尺度,代表黄金进行计价和流通。按照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衡量商品的价值,同商品交换,它本身必须有价值。我国政府虽然没有规定每“元”人民币的含金量,但它作为黄金的符号是不能怀疑的,这是在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货币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发展中客观形成的。

3、人民币是相对稳定的货币,即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买力,这是由于:首先,人民币发行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货币供应量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合理增长的需要和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有计划地确定的;再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决策的要求对货币流通量实行经常性的监督、调节,从根本上说,国家政局的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坚强后盾。

4、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国家规定,禁止人民币出入国境或限量出入国境,不准在国外流通,也禁止金银和外币在国内自由流通,这不仅是为了限制和打击投机破坏活动,也使人民币不受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我国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是根据国际、国内市场情况独立自主确定的。从1969年起,在某些方面的经济往来中,开始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结束了我国历来用外国货币计价、结算的历史,进一步体现了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

根据本法的规定,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人民币是法偿性货币。这就是说,凡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②人民币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③人民币是我国惟一的法定货币。国家禁止发行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或变相货币,禁止金银计价流通和私自买卖。④人民币是信用货币。国家发行人民币是通过国家信贷程序发行的。同时,人民币的发行是以国家信用和相应的商品物资作保证的。

在商品经济中,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种职能。人民币作为一种货币,也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和贮藏手段等职能,本条只规定了人民币的支付职能。人民币执行支付职能,是指人民币被用于预付货款、放款、还债、交纳税款、支付劳务费和工资等。人民币只有在跨期单方面转移时才发挥这一职能。人民币支付手段职能发挥作用随着我国商业信用的逐步开放,由流通领域的商品性支付逐步扩大到商品流通领域之外的非商品性支付。人民币支付手段职能的发挥,可以减少流通中必要的人民币数量。作为我国惟一合法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可在清偿债务、支付税款、租金、工资等方面发挥支付手段职能,具有无限清偿的能力。人民币以其面额支付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的和私人的债务,无论每次支付数额多大,如用人民币支付,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拒绝接受。

我国的人民币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发行了5套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