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OY & JUVENILE PRODUCTS ASSOCIATION(缩写为CTJ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与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对接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战略规划等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意见和诉求;

(二)组织和参与协调解决国内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参与制订、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参与组织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和行业规定;

(四)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配合政府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开展行业品牌培育、传播、推广和保护,促进产品市场销售;

(六)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研、设计、生产合作,推进本行业创新成果应用;

(七)根据授权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八)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行业协同发展,促进相关行业领域的跨界融合;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国际贸易市场;

(十一)积极发展和保持与境外国家和地区政府相关机构、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媒体的沟通与合作,组织企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十二)传播产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十三)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办好刊物、网站和其他自媒体,宣传行业企业;

(十四)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五)开展其他有益于引领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玩具和婴童用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所需材料;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会的产生,要体现会员的意志。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和理事资格条件、产生办法;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6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