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基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届满,或者被派遣劳动者存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依法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将其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的期间,为“无工作期间”。这一理解表明,派遣期满或者用工单位合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才属于“无工作期间”。换言之,如果用工单位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就不存在“无工作期间”,而是“有工作但无法履行工作的期间”。
依据这一理解,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长于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派遣期限,当派遣期届满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派遣其至其他用工单位工作,而在此期间,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