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同一欧洲法律文明基础上会生成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简单的说,虽然两大法系都是起源于欧洲,但由于历史原因,大陆国家与英伦三岛的发展历程并不一致,大陆国家的罗马统治时期和日耳曼人统治时期都没有对英国采取强有力的统一手段,所以罗马法的影响在大陆国家更加深远,法典主要是法学家制定,而英国一直是采用习惯法和衡平法,审判官根据习惯灵活立法,然后由法学家对判例法进行总结再形成成文法,渐渐形成了两大法系。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在法律形式和诉讼程序上,真说到法律学的内涵,由于法学交流比较普遍,其实相同的地方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