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蔡元培在<绍兴教育会之关系>中,尊黄宗羲为"东方卢梭",你任何理解?
黄宗羲生活的年代是一个“天崩地解”的年代,文人陶望龄曾将时局形象地比为“漏舟泛江湖”。黄宗羲一生著作颇多,其所著“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他便选前人的著作(主要是宋元明三代的名人名言以及乡人遗著),有十余种,一千余卷,一千万字以上。……另一类是黄宗羲亲自撰写的著作,又一百余种,三百余卷,字数在三百万字以上。” 其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明夷待访录》一书 《明夷待访录》写作始于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完稿于1662年(康熙元年)。今本注原君、原臣等二十一篇。近年又有黄遗著新发现,如“文质”、“封建”等两篇。百年来,围绕此书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有清一代将之列为禁书,当今学界多对其褒扬有加,典型的如侯外庐先生直称其为中国十七世纪的“人权宣言” 。 明清之际的政治法律思想,尤其是黄宗羲的政治法律倾向向来是学界谈论的焦点。总的来说,国内学术界大体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的政法思想仍属传统民本思想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黄的政法思想已经超越传统民本的界限,而归于民主思想行列。第三种——同时也是本人所持观点,认为黄的政法思想界于传统民本与近代民主之间,属于两者间的一种过渡。接下来,本人试透过黄的饱受争议的著作《明夷待访录》来重新审视一下这位伟大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所谓重新审视是指本人认为黄的这种“过渡形态”其特殊之处在于它与传统民本和近代民主思想同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交叉——这种交叉十分模糊以至于不管哪种单独将之归类的做法都没有十足充分的依据。此处需要指出的是,类似的定位有“新民本”之说 ,本人认为这种界定应作进一步的探讨:既然是“民本”,即使是有了“新”的因素,其本质上还是应当归入传统民本思想的行列——其提法本身就有类似“白马非马”的哲学诡辩的嫌疑,从而使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们在不得不论证黄的思想中不可忽视的近代型或称先进性的部分时陷入不可避免的前后矛盾的困境。朱义禄先生在其所著《黄宗羲与中国文化》一书中从文化的角度对黄的思想作出了多方位的探讨,在坚持黄的思想具有相当的先进性的同时,又可观地评价了黄身上所具有的不可磨灭传统、保守的印迹,而最终将黄的政制法律思想定位为“激发民主主义与民主意识的酵母” 。这一“酵母”的定位于本人所要探讨的“过渡形态”颇有相通之处。 /flsxsw/articleshow.asp?c_class=5&id=2920&c_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