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比较有名的法学家有哪些?

宋教仁(1882~1913),桃源县人,字遯初,号渔父。曾入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研究各国宪法和政治制度。1899年与胡瑛、覃振、瞿方书、孙迪卿、田荆华等人由杨吉陔、陈犹龙主盟,加入会党组织 “富有山堂”。1904年与黄兴等在长沙创立华兴会。1905年加入同盟会。1905年后创办《二十世纪之支那》、《民报》等刊物。1906年,前往东北运动马匪,策划东三省革命。在东北期间对间岛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写成《间岛问题》一书,以确凿证据证明延吉为中国领土。当时中国政府正为延吉的归属问题与日本政府进行交涉,苦于缺乏证据,该书为谈判获胜提供了极大帮助。1910年至1911年,与谭人凤等组织中部同盟会,策动以长江流域为中心的武装起义。辛亥革命后,参与筹建临时政府,系《临时约法》的主稿人。1911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任法制院院长、农林总长等职,将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后任代理理事长。坚持“责任内阁”和政党政治的主张。1913年2月4日,参、众两院复选结果,国民党获392席,占绝对多数。宋教仁希望以多数党的地位,成立责任内阁,约束袁世凯专权。在正式国会开会之前,他亲到长江流域各省宣传演说,为建立责任内阁,实现民主政治大造舆论。1913年3月20日,国会召开前夕,被人刺杀于上海火车站,时年31岁。其著作有《间岛问题》、《宋教仁集》。

覃振(1885~1947),桃源县人,字理鸣,原名道让。1904年留学日本,入东京弘文学院。次年加入同盟会,后就读于早稻田大学法律系。1908年归国,准备发动起义,事泄,被捕入狱四年。辛亥革命时获释,任湘、桂联军督战官,继任湖北军政府秘书。 “二次革命”时,到湖南策动讨袁(世凯),失败后逃亡日本。1914年加入中华革命党,任湘支部长。后参加护法运动。1921年,孙中山就任非常大总统时命覃振兼任总统府法制委员。1924年被选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1925年参加北京西山会议,与邹鲁、谢持、居正等人组成“西山会议派”,坚持反***。历任国民党政府立法院副院长、立法院代理院长、司法院副院长等职。作为民国政府法律方面的主管官员,1934年发表了《司法改革意见书》,提倡组织法律改造委员会,提前修改民、刑诉讼法,试办陪审制度,提高法官待遇,试办巡回审判,法官制服之改正,限制律师资格,酌采流刑,监狱整理等司法改革措施。并为废除领事裁判权做了大量工作,1937年2月19日,以覃振牵头***四人在中国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对于撤废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应由政府向有关各国交涉早日实施以维我法权之完整案》。1947年年4月18日,覃振病逝于上海,终年63岁。弃世时家无余蓄。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颁国帑为之治丧,国葬于长沙岳麓山。

黄右昌(1885~1970),石门县人,字黼馨,笔名凄江子。1899年就读于湖南时务学堂。1902年入日本岩仓铁道学校,后转入法政大学。归国后,历任湖南省私立及公立法政学校民法教授。民国成立后,任湖南省湖南省立第二法政学校校长。1918年4月,当选国立北京大学法科学长,兼任法律门主任。五四运动后,撤科改系,出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第一任系主任,至1922年4月。同时兼本系教授,主讲民法、罗马法等课程,与王世杰等主编《北大社会科学季刊》。又兼任国立清华大学政治学教授、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讲师等职。1930年至1947年,出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1948年9月至11月,任国民政府司法院大法官,后回湖南大学法律系任教授。著作丰富,有《罗马法与现代》、《民法诠解》、《民法诠解继承论》、《民法释义亲属论》等。1949年8月,他参加了程潜、陈明仁和平起义宣言的签名。新中国建立后,他继任湖大教授,后应国务院周恩来总理之聘,任中国文史研究馆馆员,1970年病逝于北京,终年86岁。

戴修瓒(1887-1957),常德县人,字君亮。日本中央大学毕业。著名法学教授,历任国立北京法政大学教务长、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河南司法厅长、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上海法学院法律系主任、中国公学法律系主任。1931年9月来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33年7月继何基鸿为法律系主任,直至抗战爆发。长沙临时大学时期,被选为法律教授会主席。1938年初,西南联合大学成立,仍被推选为法律系教授会主席。但迄是年7月,戴先生仍未到校。联大常委会议决,改任燕树棠先生为法律系教授会主席。先生长期执掌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擘画经营,多有兴革。抗战前曾在法律系主讲债编总论、法院组织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课程。长沙临时大学及西南联大期间,同时身兼数门课程,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债权分论、刑事诉讼法等,爱育英才,不遗余力。任国民党南京最高法院法官时,曾为“七君子”辩护。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民法债编总论》、《票据法》、《刑事诉讼法释义》等。

陈瑾昆(1887~1959),常德县人。1908-1917年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归国后曾任北洋政府奉天省高等审判所推事和庭长、修订法律馆纂修、大理院推事、最高法院院长。1933年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官。1919-1938年间,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教授。1946年去延安并加入中国***产党,后曾就职于中***中央法律委员会和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华北人民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任第一、二、三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委员、顾问等职。曾参加 1950年《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的制订工作。他主张新中国应加强刑法的制定,司法工作应坚持审判独立;并在犯罪因果关系问题上主张“意思自由论”,即犯罪是意思作用之结果,应有罪必罚。主要著作有:《刑法总则讲义》(1934)、《刑事诉讼法通义》(1930)、《民法通义总则》(1930)、《民法通义债权总论》(1930)、《民法通义债权各论》(1931)等。主要译著有:《民事审判实务学》(日文版)和《公证法及实务学》(日文版)等。是享誉中外的著名法学家。1959年去世。(高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