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

法律主观: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受害让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自由,原则上家暴一次就可以离婚。但家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标准和解释,只要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就可以提起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一、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所谓,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关于遏制家庭暴力(一)反家庭暴力的重点在于及时制止和强制处罚建议立法可以根据报案的次数,对施暴人进行相应的制裁。公安机关担负者对家庭暴力司法控制的主要职能。第一次接到报案,把轻微施暴者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报案,把轻微施暴者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并经济处罚;三次以上报案,不论轻重把施暴者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罚款或拘留。如此制裁,使施暴者名誉扫地、经济受损、人身受限制,产生心理畏惧,方可打击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反家庭暴力的重点在于及时制止和强制处罚。家庭暴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很多受害人报案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使施暴者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的刑罚处罚或者解散家庭。反家庭暴力越早介入效果越好。(二)建议完善立法以及国家的司法部门救助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及时、有力的制止和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缓解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避免家庭暴力的升级比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还具有现实的意义,更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三)成立家庭暴力法律救助中心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经济困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建议政府成立家庭暴力法律救助中心,进行社会救济、伤残鉴定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妇女合法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总之,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必须齐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