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产品的优缺点

对比仲裁和诉讼两种解决纠纷方式的特点,比较分析各自的优缺点:

1、仲裁的优势:解决纠纷的效率一般更高、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自主程度更高、仲裁解决争议结果可预见性更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度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在实务操作中,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非常大,专业的仲裁委员会秘书人数较少,可能会导致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以前会相对较长。

2、仲裁的劣势:财产保全效率较低、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依靠法院解决、败诉方缺乏后续救济程序、仲裁争议解决成本较高、严格排除协议外的第三人参加。

3、诉讼的优势:诉讼成本可能较低,仅考虑案件的一审程序、救济渠道多样、第三人参与诉讼更为灵活、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的执行等效率较高。案件的财产保全、执行等是法院的内部案件,该法院的执行局可能采取措施的态度更加积极。

4、诉讼的劣势:争议较大,复杂案件的诉讼效率较低、保密性较低。诉讼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灵活性较差。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诉讼审理程序较为固定,以法院为主导,当事人没有太大的自主权。无论是法院的管辖权,审判庭的组成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院诉讼中的当事人基本上没有太大的自主权,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采用不以当事人有约定为前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